第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
一、租赁补贴对象
㈠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为本县清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收入在880元以下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㈡下列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户口迁入清泉城区不足一年的;
2、离婚不足一年和因离婚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未满5年的;
3、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的;
4、在企业改制、破产中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5、申请人5年内有房屋转移行为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8、已办理商品房预购登记的。
二、租赁补贴标准
1、低收入家庭,清泉城区每平方米补贴4元。
2、最低收入家庭,清泉城区每平方米补贴标准4.5元。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一、配租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主要是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含低保户)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毕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申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家庭申报条件同上述租赁补贴条件要求,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保障只能选择一种。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且无自有住房户;
(三)新就业职工(含青年教师、青年医务人员)指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可以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四)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与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2年以上(含2年),申请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可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配租。
上述保障对象申报条件具体以《浠水县公共租赁住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准。
三、下列情形不给予保障: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自有住房不给予保障:
(一)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6㎡;
(二)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到位的;
(四)申请人5年内有房屋转移行为的;
(五)已办理商品房预购登记的。
四、下列情形可优先予以保障: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孤、老、病、残家庭;
(三)县城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
(四)在本县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家庭。
第三条 住房保障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和完整。对不便上报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残疾证、房产证),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印章与社区公章,以示负责(低收入证明除外);对没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浠水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或《浠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申请审核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清泉镇或经济开发区。
三、清泉镇或经济开发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社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汇总清册纸质材料和电子档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班,逐户调查核实,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六、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七、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统一造册。核准后,由县财政局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住房保障股具体组织发放。
八、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排队轮候。申请实施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前,将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予以公示。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和民政部门会同社区,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和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申请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新增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
第四条 住房保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一、有低保证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在低保局办理)。
二、近期领取的生活保障金(银行折)复印件。
三、特困人员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四、有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单位出具月经济收入证明。
五、承租住房家庭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房产局租赁股出具的租赁证明。
六、近期交付房租发票复印件。
七、租住房屋的提供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八、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九、租赁或自有住房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社区现场丈量后出具住房证明。
十、共同生活居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一、申请是非户主或居住家庭多户主须提供家庭居住人员共同签订的受权委托书。
十二、离婚夫妻提供法院栽定书或协议书。
十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1寸彩色相片2张。其中一张粘贴在申请表申请人相片处。
十四、受理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