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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治通知

2020年08月08日 15:57     小编:张晶晶          点击: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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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下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今年8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整治行动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计划在今年8月-11月组织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规范市场秩序。

计划到11月份,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企业信用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整治期间,各地将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房管局、住保中心): 

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今年8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内容: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4.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 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6.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 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9.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0.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 涉及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12.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整治内容:

1. 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3.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 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5. 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8. 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9.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0.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与售房人、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恶意抬高房价,扰乱市场预期;

11. 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2.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整治内容:

1. 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 未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账目等相关信息;

3.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

4. 未按照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未将承接查验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未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5. 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6.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7. 未建立并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并配合、监督维保单位;

8. 未对物业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未明确物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

9. 未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10.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信息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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